详细介绍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bang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bing、梅du、麻feng病或艾zi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地律师协会会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使广大律师熟知并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指导、督促各地制定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开展律师服务收费大检查,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规范收费中的基础作用。
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法院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ju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ju役代替罚金。
主营产品 | 法律服务 | ||
经营范围 | 律师事务所 | ||
公司简介 | 本所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专业律师、法律专家和青年律师组成。为给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适应律师专业化的发展需求,该所成立了刑事辩护部、民商事务部、房地产建设工程事务部、劳动争议事务部、公司法律顾问部。各事务部由在该专业领域具有专长的律师担任负责人,同时注重发挥集体智慧、团队精神,努力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尊知律师的执业理念:尊法敬业,知仁弘道。尊知律师事务所将坚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