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也称人才租赁,这一用工新型形式,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台湾等地较早地发展起来。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劳动就业领域发生了很多新变化,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方式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劳务派遣是指劳务公司将所雇用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去,且该员工在用工单位内接受其生产指令及监督管理。这样一来,劳资关系从传统的两方关系变为三方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雇用)关系,与用工单位只是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从社会分工上看,劳务派遣实质上是把劳务事务管理划为两部分,劳务公司从事非生产性的劳动管理事务(包括:招聘、录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人事档案管理等),而用工单位则从事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包括:劳务任务安排、岗位安排、安全卫生管理、劳动纪律制定及管理等、业绩考核等)。
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有利于三方关系当事人的新型用工模式。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将非生产性的劳务事务外包,可以减轻企业管理事务负担,而专注于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对于劳动者而言,由于劳务公司专业管理,可以有效监督用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务派遣机构,通过提供专业的劳动管理服务而获取服务费。
劳务派遣优势
一、节约用工成本
经统计,实行劳务派遣后,使用劳务工每人每月可以节约社保费用,扣除支付给劳务公司的每人每月服务费后,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成本仍然有节余。这主要是因为劳务公司可以当地政府规定Zui低的社保缴费比例进行交纳社会保险,由于与用工单位存在缴费比例的差别,能节约社保费用。
二、转移用工主体,有效回避了用工的法律诉讼风险
劳动法颁布至今,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的实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就不可避免会发生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的数量是评价单位形象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也是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主要考核单位业绩的内容之一,发生劳资纠纷将会给用工单位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实行劳务派遣后,可以有效将劳务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劳务公司,单位只需负责具体的用工和具体的费用,不需要承担劳动争议法律诉讼,从而完全回避了用工单位在用工方面的法律诉讼问题。这对于单位形象、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考核等均有极大的帮助和好处。
三、有效回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或者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颁布,目前,尚没有要求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后,通过劳动关系的转移,从而可以回避上述问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确定使用该用工的合同期限,不需要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的太多牵制。
四、解决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
目前,仍有部分单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这对单位的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造成一定的影响。实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将有关用工费用(工资、社保等)支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开具劳务服务发票,从而可以回避工资总额的限制。
五、有效回避国有企业的计划生育风险。
国有企业使用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该员工发生计划生育问题。由于员工劳动关系与劳务公司建立,计划生育的责任也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实际用工企业不需要承担计划生育风险。
六、有效解决单位内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并倡导用人单位用工需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由于目前行业或企业的自身特点,用工单位中“正式编制工”和“非编制工”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别。实行劳务派遣后,劳务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劳务公司,用工单位就可以彻底解决正式工和劳务工在劳动用工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七、协助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减轻单位大量繁杂的人事事务负担。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用工单位在用工管理等方面尚未能达到劳动部门的要求,特别在社会保险、用工手续等方面。由于目前用工手续、社保手续非常繁杂,用人单位人事干部编制又少,企业要花大量时间去办理劳务人员的招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保、停工退工及停保退保等手续,还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纠纷。企业通过与劳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后,上述的问题都由劳务公司去处理,这就使上述问题得到了很好又快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