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支付其实并非一个新产物,有人以平台是否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为准,将具备该证的支付平台认定为是第三方支付,否则即为第四方支付。但随着一些有许可牌照的公司参与到第四方支付中,该标准似乎不一定准确。
我们认为,第三方支付介于银行和商户之间,而第四方支付是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故第四方支付本质上是相对第三方支付而言的,系作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拓展一种支付平台。
其典型模式是聚合支付,即第四方支付聚合了各种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电信运营商及其他服务商接口,形成支付通道资源互补优势,满足商户需求,提供适合商户的支付解决方案。
但部分此类支付服务集成商,利用自身无可比拟的灵活性、支付服务互补性,为网络诈骗平台、网络赌博、色情直播产业进行资金结算业务,漂白黑钱,俨然成为各类网络黑产的重要一环。
(一)我们首先来看几类典型的非法经营模式
非法经营模式(1):虚拟小微商户
云x平台,开发具有支持无卡支付的POS机功能的聚合移动支付收款软件云付APP。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以云xAPP为主体的云x平台投入运营,从事银行卡收单、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收单业务,期间违反收单规定,将个人注册会员虚拟为小微商户,通过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方式,为会员提供信用套现等虚假交易服务,从中赚取会员刷卡费率与上游支付通道的费率差、会员升级分润等。并通过对接上游银行机构、支付机构,为云x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支付通道。
非法经营模式(2):空壳接口
有判决显示:2010年11月,被告单位某雷公司由被告人曾某、魏某共同成立。之后,曾某(某雷公司实控人)指使被告人程某组织公司员工收购空壳企业资料、私刻企业印章,并据此获得大量微信、支付宝支付接口用于收费。与此同时,雷某2公司在没有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微信、支付宝支付接口经由被告人陶某、肖某、熊某等人在网络上宣传推广,非法为他人有偿提供网络支付及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又有报道:深圳X贝公司通过注册多家“壳公司”方式向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套取支付通道,再将这些支付方式整合成一个二维码发送给商家使用。资金是先进入X贝公司的账户。X贝公司根据与商家约定的交付款时间将资金结算给商家,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金额根据客户情况及约定结算时间长短确定,一般来说为代收总金额的1%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