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后,是继续审理案件还是促成案件终结,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1.不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敦促原告撤诉,并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2.工程存在质量通病、外观缺陷等,但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的,可以敦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修复,促使双方进行和解。
3.工程存在一定的功能适用性、耐久性问题,发包人仍然愿意接受的,双方可以协商对工程价款作减价处理,或由承包人赔偿相应的费用。
4.工程存在一定的涉及主控项目的质量缺陷,但双方所申请鉴定的范围过小,对于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影响暂时无法评估,需要启动二次鉴定。
5.工程质量存在一些涉及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的质量问题。发包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承包人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承包人愿意进行整改修复,则可以进行修复。
6.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危及结构安全,修复后仍不合格或者修复不经济、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则可以变更相应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