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3.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7.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和电子文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若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投标文件须用非活页,胶装,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采用A4纸,胶粘封装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18.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以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4投标方应准备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