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
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
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对
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
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